解析:
当无子女的老年群体面临养老之事时,如果存在其他负有赡养责任之人的情况下,应当在这些赡养义务者处安享晚年。
例如,由老人抚养长大的兄弟姐妹便理所当然地应当承担起对其父母亲的赡养职责。
若是同样没有此类亲属,则可向政府部门递交救助申请。
在此情况下,国家将针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医疗保障以及居所或其它方面的救助措施。
关于无子女的老年人养老问题,无论是社会各界还是政府均已投入相当的关注与援助。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需全面考量诸多因素,其中包括老年人的经济状况、健康状况以及社会支持体系等等。
同时,我们还应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及选择,确保他们在养老过程中能够获得充分的尊重与关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