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我国法院处理婚姻离异诉讼案件时,秉承着严谨公正的审理原则,首要任务便是对涉案当事人双方进行积极的调解工作。
倘若在此过程中,无过错方能够对过错方所犯下的错误予以宽容谅解,而过错方亦愿意接受调解,那么双方便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基础条件,法院将依据此情况进行妥善的调解处理。
2.然而,若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实在难以调和,或者其中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判决的决定。
3.在作出离婚判决的同时,法院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与照顾。
4.此外,无过错方同样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请求。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结合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害程度(包括精神损害)、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