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之《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新婚夫妇婚后一方自主承担购房资金款项的房产归属问题需区分以下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首先,若该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购置的,且夫妻双方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的书面协议约定,即便产权证书上仅记载了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亦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权益。
其次,如若该房产系由夫妻双方向各自的父母借贷购置,并且产权登记在某一方子女的名下,则该不动产或被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其他特别约定。
在离婚诉讼中,如有一方希望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则需要经过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然后再将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对另一方进行合理的财产分割;
倘若双方均有意愿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那么双方可以通过竞价方式来决定最终的归属;
若双方均无意争夺该房产的所有权,则人民法院有权对此进行公开拍卖,并根据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