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够再次立案进行执行这一问题,答案为肯定。
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当申请执行人在受到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时;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此外,若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报结之后,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最后,如果执行实施案件因为委托执行而结案,但由于委托不当导致已立案的受托法院将案件退回委托,此时也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终结执行的案件,只要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仍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