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惯例,公司在遵循法律规定完成法定的破产解散手续之后,其法人资格将会自动终止,并丧失作为法人实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对公司历史遗留下来的负债。
但是,如果公司在申请注销之前曾经出现过违法行为或者涉及到股东、董事会成员等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情况,那么这些责任人就有可能需要为他们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以下将对此进行更为详尽的解释说明: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责任通常仅限于其实际投入的注册资本金。
若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那么股东可能需要承担起额外的责任,以填补这部分资金缺口。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股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股东就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因此,尽管公司在完成注销手续后原则上已经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但股东、董事会成员等关键人员仍然有可能在特定情况下被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