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案例中,原告为死者本人;
若原告为死者的合法继承人们,那么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首先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等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参与分配;
如无上述继承人存在时,方可按照法律规定依次考虑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