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诉讼的显著不同在于,必要共同诉讼乃是指在诉讼活动中,至少有两方当事人存在且其所涉及到的诉讼标的具有密切关联性,且这种关联性的紧密程度已经超出了通常情况下的正常范围,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此类案件必须进行强制性的合并审理处理。
而普通共同诉讼则指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数量大于等于两个,且各个当事人之间的诉求或者主张所针对的均系同一种类的事项,符合法律上允许此类案件进行并案审理的法定要求,同时所有当事人均同意通过联合审理的方式来处理该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