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结束执行程序后并不必然履行义务将相关文书发送至被告手中,通常情况下是采取直接送达这一方式。
而如遇直接送达或其他形式的送达存在困难时,往往需通过邮寄送达来完成。
但最终的送达方式仍需依据实际情境予以确定。
依照相关规定,若申请人撤回申请,维持原状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不幸离世等特殊情况发生时,法院有权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