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当事人依然拥有变更抚养关系的权利,原因在于孩子的成长具有长期而丰富的特性,随着岁月流逝,无论是父母双方的抚养环境还是孩子本身的状况都可能产生变化。
为了确保孩子能够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茁壮成长,法律赋予了离婚夫妻调整孩子抚养权的权力。
具体来说,变更抚养关系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
首先,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相关协议,那么他们就可以直接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其次,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者仅有一方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以下几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法院应当支持一方变更抚养关系请求的合理理由:
第一种情况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孩子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第三种情况是,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自愿选择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经济和精神能力;
最后一种情况是,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变更抚养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