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遗产继承的问题上,如若配偶不幸离世,其兄弟姐妹与亲生父母将具有合法的继承权。
遗产的分配遵循以下的法定继承顺序进行:
首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死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事宜正式启动之后,将优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
如果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无人可继承,那么才会轮到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到的“子女”不仅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包括养子女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同样地,“父母”也不仅仅指生父母,还包括养父母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则涵盖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