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道路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任务时,若查获了未持有车辆营运证件而又无法立即出示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机动车,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范进行处理,将该辆机动车暂时予以扣押;
同时,根据该条例第六十九条所规定的处罚尺度,采取责令整改、书面警告或处以2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等措施。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