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对洗钱行为保持清醒认识,便可构成本罪。
原因在于,洗钱作为定意犯,其要件之一便是对洗钱实质有所明悟。
然而,如受欺诈而洗钱,未存有意为之,便无法成立洗钱罪,却存在可能触及其它刑事案件。
洗钱过程大体划分为三个环节,包括处置阶段、培植阶段以及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
这是把犯罪所得投入清洗体系的过程,也是最易被察觉的阶段。
培植阶段:
即通过繁复多样且层次丰富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原始来源分离,并尽可能地分散,以此掩盖线索并隐匿身份。
融合阶段:
这个阶段被生动地描绘为“甩干”,即将非法转化为合法,为犯罪所获财物提供表面的合法掩护。
当犯罪收益披上合法外衣之后,犯罪收益者便能自由地享受这些不义之财,并将清洗过的资金集中运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