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重婚之后,并非必然需要抚养对方所留下的子女。
然而,若该名子女仍处于未成年时期,通常情况下,其养育费用将由重组家庭承担。
当重组家庭的户口印记仍然存在的时候,继父或母与接收其抚养教养的继子女之间便实际上构建起了抚养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继父或母对于未成年及其已成年的子女均有相应的抚养义务。
然而,如果继子女已经步入成年阶段,或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那么他们将不再承受任何抚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