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规范,在诉讼程序执行期间,倘若当事人声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抑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评定存在差异,则不受本规章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则的制约;
针对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可对诉讼请求进行相应修订。
在当事人调整诉讼请求之后,人民法院须重新为其设定举证时限。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