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抵押担保公证书达成后,若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仍然是有可能进行再次抵押的。
换言之,如若房产的市场价值超越了所负债务的总金额,那么该房源的剩余价值部分便可用于二次抵押贷款;
但倘若房产的市值已经无法弥补已欠债项,这样便不具备再次抵押的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