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对于尚未对业主居住和使用产生严重影响的房屋瑕疵,可先行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而后再向出售方提出修复缺陷并补偿损失的要求。
若发现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存在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然而,如果维修行为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限或者给购买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开发商则必须对此负责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鉴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与使用安全息息相关,且修复难度较大、费用高昂,如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被认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
在获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明文件之后,方可向开发商提出退房申请。
同时,对于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开发商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