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一对夫妇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共同使用其共有财产购买了房地产,并利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了贷款。
而当他们选择在离婚之时,这笔尚未还清的贷款理所当然地被视为他们的共同债务,应当由这对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当夫妇选择离婚时,他们有义务就这笔债务的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或进行协商。
若无法达成协议,他们有权利将此问题提交至法院,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离婚过程中的相关争议。
假如法院最终裁决房地产归属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则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此时尚未清偿的贷款则自动转变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