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在下述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伤害,即便不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即在正常下班过程中,因自身疏忽导致的跌倒、碰撞等非主观原因所致的伤害。
然而,从法律层面而言,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如职工在往返工作地点和住处之间的通勤途中,遭受了不是由其本人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类似情形,则可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