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通常情况下,房屋购买者需在收楼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利的产生、变动、转移以及消亡,须遵循依法注册的原则予以登记确认其效力。
若未经过官方登记程序,则视为无效,除非法律另行对此类情形做出特殊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