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如若夫妇二人使用共有财产共同投资购买了以某一方父母名义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的房产,并且这处房产的所有权被登记在该方父母的名下。
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另一方试图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对此房产进行分配,人民法院将会予以拒绝支持。
在此情况之下,购买此房产时所投入的资金则可被视为一种债权来进行处理。
2.如若在结婚之前,夫妻中的一方就已经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同时在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在婚后,他们又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还款。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离婚时对于该不动产的处置将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3.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了共同拥有的房产,导致另一方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时,人民法院会坚决支持其这样做。
4.如果在结婚之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在法律上,这种出资应该被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款项是赠予给双方的。
然而,如果是在结婚之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在法律上,这种出资应该被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这笔款项只是赠予给其中一方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