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单纯地表述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引发对某人名誉权益的侵害。
所谓名誉权侵权,是指通过捏造或散播一些不实的信息,从而损害他人名誉利益的行为。
这些不实信息可能涉及到对他人犯罪行为的诽谤、对其品德操守的贬低、对其综合素质及能力水平的质疑,甚至是对某家公司或组织形象的恶意抹黑等等。
然而,若仅仅是在陈述事实,而非传播虚假信息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