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误工费系专门针对受到伤害的个人或个体所采取的赔偿款项。
误工费的确立需基于被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经济收入状况进行考量与评定。
针对误工时长的具体计算,应以遭受人身损害后的被害人接受过的医治医疗机构所开具的书面诊断报告为依据。
如果被害人由于身体残疾而需要长期休息无法继续工作,误工时间可延续到定残之日的前一日为止。
如若被害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误工费则应根据实际减少的收入进行精确计算。
对于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被害人,则需参考其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计算误工费额度。
若被害人缺乏有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亦可参照被告所在地的同业或者相似行业在上一年度的员工平均工资作为参考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