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召集他人工作而引发事故之责任分配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而言,情形如下:
1、若仅作为联系人,并安排他人从事与自身相同的工作,且报酬亦按同等标准支付,则双方并不构成雇佣关系,故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2、然而,若系主动邀请他人为己方提供劳务服务,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任何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行为,均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费用等为治疗及康复所必需的合理开支,以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损失。
对于造成受害者残疾的情况,还应赔偿其所需的辅助器具费用及残疾赔偿金;
若致其死亡,更应赔偿丧葬费用及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