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而言,突变车道常被视为引发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且可被判定为主责方。
关于追尾事件,通常有以下三种具体情形:
首先,若后车撞上前行中之车辆所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则该后车需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若在夜间前车未开启尾灯,从而导致追尾交通事故发生,则前车须承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若前车在道路上停靠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立警示标志,进而引发追尾交通事故,那么前车将承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前车紧急制动,致使后车追尾,其根本原因在于后车跟车过近,因此,这起事故应由后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