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附有条件方可生效的合同,其法律效力的有无完全取决于合同各方是否真挚地表达了自身意愿,并且该意愿的表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等价值观念。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民事法律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附带某些前提条件,然而同样依照其固有的特性,部分事宜则被禁止进行条件附带。
对于附带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只有当所附条件得以实现之时,该行为方能正式生效。
而对于附带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所附条件得以实现,该行为便会自动失去其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不当手段阻止条件的实现,那么应当视同条件已经实现;
反之,如果当事人采用不当手段促使条件的实现,那么应当视同条件尚未实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