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与裁定,若其遵循了第二审程序,那么在进行再审之时,就应当由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依据第二审程序重新展开审理工作,同时做出相应的判决和裁定。
至于是否需要举行公开审判,则应由再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倘若再审法院认为相关事实已经清晰明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书面审理条件,那么便可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第二审程序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均为最终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上诉。
2.当涉及到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案件时,无论已生效的原判决和裁定是在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审理过程中结束的,在进行再审时都必须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经过审理后所做出的判决和裁定,同样属于最终判决和裁定,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