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四川农村信用社向客户提供贷款服务之际,首要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为年龄序列在60周岁以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此外,申请人需拥有长期稳定的住所与职业或者生意运营场所;
拥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并且在此方面没有任何不良的信用记录。
同时,在向信用社提出借款请求时,贷款用途务必明确而合理,不得用于投机股市、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
如申请人为企业法人,则除了自然人以及无需通过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之外,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年度检验手续。
在信用社开设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中留存一定金额的支付保证金,以确保能够按时向信用社报告经营计划及相关业务、财务报表。
对于申请保证、抵押贷款的客户而言,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贷款担保人、贷款抵押物或质押品。
农村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率不得超过70%。
若申请固定资产、房地产等项目贷款,借款人的所有者权益、自筹资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同时必须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规范、有效的文件资料。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农村借款人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贷款卡,并按要求进行年度检验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