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开具发票,敬请您提交以下详细信息(仅接受原件或复印件,不接收传真件以及传真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贵司的办公电话号码;
6.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
请注意,上述所有文件的复印件需保持清晰可辨,且必须是当期已经过审核的有效版本。
对于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客户,只需提供前述第1至5项材料即可;
而对于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客户,则需提供前述第1至6项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