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子女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学校在此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其应有的管理职责,则须对由此引起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如果伤害系由校外个体引起,该个体将作为直接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倘若学校仍然未能完全履行管理职责,那么将承担起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