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有关现行立法公报所确定之条文要求,在复审诉讼程序当中,当事人无权向各级司法机构提出申请以获取各类证据材料。
对于此类申请,人民法院将仅限于在复审审议阶段,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及其论点进行严格审查,而非替代当事人自行搜集、整理并提交证据。
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调查取证请求,法院将依法予以驳回,并不予批准。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复审程序的公平性与客观性,防止法院过度干预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