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发生借贷行为且款项转至配偶账户,则视作夫妻双方之共同债务。
在此情况下,虽然夫妻一方可能仅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方进行借贷,但是该笔资金却经过了夫妻另一方的银行账户,那么就可以明确判定出夫妻另一方对于这笔借款是知情并且实质性地参与其中的,继而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