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指令审理的案件处理方式,国家法律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此类案件需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建合议庭,运用普通程序展开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应用普通程序审理各类案件时,必须在立案日期起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并予以结案。
若存在特殊原因导致审理期限不能如期完成的,则需经本院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至多六个月。
倘若仍需延长审限,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获得批准方可继续审理。
而依据该法规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如果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那么其审理周期最长不得超过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