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伤残评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令法规,对于符合以下情况者,其所受伤害可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首先是一前足的缺失,而另一足仅剩余拇指;
其次是一前足的缺失,另一足除了拇指之外,其余2至5个脚趾出现畸形并丧失了功能性。
此外,若一足的1至5个脚趾全部缺失,或者一足除了拇指之外,其他四个脚趾都存在瘢痕畸形且功能完全丧失,则该伤情亦可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律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第六条
六级伤残: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