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们探讨增值税中的"其他个人"这个概念时,主要是特指那些以自然人身份存在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个体工商户之外的所有自然人。
为了更加准确地解读这一定义,我将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一系列相关公告和通知作为参考依据。
这些权威文件都明确指出,增值税的纳税人涵盖了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其中"个人"这一范畴具体包含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两种类型,而"其他个人"则特指自然人这一群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