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且未给予相应报酬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作品可能会触犯到法律风险,被视为侵权行为。
同样地,在未经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同意及未支付报酬的前提下,擅自进行录音制品的播放也可能会构成侵权。
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录音录像制作者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保护期限,同时还规定被许可人只有在获取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后才能对录音录制品进行复制、发行或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公众传播。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