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标准的相关事项如下:
首先,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引发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当事人将承担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若因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则需依据他们各自的行为对于事故发生的影响及其过错的严重性,来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及次要责任;
最后,若各方当事人均未产生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此事故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那么各方当事人都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然而,构成交通事故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必须是由车辆引起的。
这里的车辆既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若没有车辆参与,便无法构成交通事故;
第二,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之上。
此处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然位于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区域;
第三,事故必须在车辆行驶或停放的过程中发生。
若车辆处于完全静止状态,行人主动撞击车辆或乘客上下车时发生的挤伤、摔倒、伤亡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第四,事故现场必须存在某种事态。
这意味着事故现场必须出现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任意一种现象;
第五,事故的成因必须为人为因素。
也就是说,事故的发生必须是由于事故当事人的过错或意外行为所导致的。
若事故是由人类无法抵抗的各类自然灾害所引发的,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第六,事故现场必须产生了损害后果。
这里的损害后果仅限于直接的损害后果,且必须是物质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事故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必须是过失或存在其他意外因素。
若事故当事人的心理状态为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