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产继承过程中,若涉及多位继承人,那么他们有权共同享有处置权。
然而,如果其中某一继承人表示不愿共享所有权,他/她可以选择提出分割请求,以确定每个人所拥有的房产比例和价值。
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于同一顺位的继承人而言,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必须均等化,这是法律的硬性规定。
不过,如果各继承人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也完全有可能实现财产分配的个性化处理,不再遵循平均分配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