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在下班途中不幸自行滑倒受伤,通常情况下,该公司并不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如若员工在跌倒过程中涉及到并非由其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意外,那么此类情况便可被视为工伤范畴,从而令公司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向员工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工伤保障待遇。
此外,若员工在下班回家路途中发生跌跤事件且不满足上述条件,则该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法定义务或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