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担保可依受益者的不同区分为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两类。
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其决策权通常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行使,具体依据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然而,对于特别担保而言,其决策权仅能由股东会行使。
关于一般担保,当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
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则此类行为不得超越规定的限额。
至于特殊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批准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