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完成债权转让之后,作为受让方的个体便具备了直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诉讼的权利。
当涉及到执行程序启动之前的债权转让行为时,债权受让人无需采取先行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程序,而是可径直提出执行申请。
这是因为其申请早已由法院依法立案并进行了处理,具体体现为通过发出受理通知书,而非裁定书的形式予以确认。
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债权受让人已经成为了申请执行人,因而不需要执行法院再次下达主体变更裁定,并不必再进行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程序,而应直接展开后续执行行动。
债权人有权依据手中的借据或欠条,向审判机构申请支付令;
此外,若相应的债务者尚存在其他等值财产,债权人无论是在起诉之前还是在起诉过程中,均可向审判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和查封对方财产。
如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该行为可能构成违反不予执行裁判罪,情节严重者将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