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交通出行领域中,当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乘客遭遇由于所搭乘车辆突发意外事故或者与其他车辆在行车过程中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导致自身受到损害时,承运人应当负有适当程度的补偿责任。
然而,若乘车人在未征得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搭乘或采取秘密手段搭乘,那么由于双方并未建立起正式的客运合同关系,因此乘车人无法以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诉讼,而仅能选择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请求有过失的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