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若夫妻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共识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则无需前往发放结婚证书的民政部门进行正式离婚手续的办理,而是可选择任意一方的户籍所在地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
然而,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持有异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他们就需要向被告所在地区(此处的“住所地”特指户籍所在地,但若实际居住地点与其户籍所在地并不相同,则应将实际居住地视为“住所地”,即居住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