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机动车保险理赔范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修理受损机动车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及机动车所承载之物品的损失和施救费用;
其次,由于机动车损毁或无法恢复其原状而必须购买的,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与受损机动车价值相匹配的机动车的重置成本费用;
再次,根据法律规定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业务的机动车,因为无法再继续投入相应的经营活动,由此产生的合理停顿损失;
最后,对于非运营性质的机动车而言,若由于无法再继续使用而产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替代性机动交通工具的使用费用。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