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法院的确立问题,具体须依据实际情形进行判断:
首先,如果并未存在有效的管辖权协议,那么此类诉讼案件将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若当事人双方之间签订了明确的管辖权协议,则该等协议应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并据此来确定相应的管辖权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