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在与养父母确立合法收养关系之后,两者间的姻缘联系便与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异。
因此,养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包括代位继承权。
另一方面,关于继子女的继承事由,倘若其已经与其继父母建立起良好的抚养义务关系,那么亦可依法行使代位继承权;
若未能构建此种抚养关系,则不具备行使代位继承权的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不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