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无法寻觅到债务人的踪迹,债权人可依据如下方式进行债务追偿:
首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在此过程中,建议首先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此来查封债务人的资产,为后续执行阶段的顺利开展预先做好周全的准备工作。
其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
若对方欠债且人已消失无踪,但具备明确的被告身份信息、居住地址以及联系方式等条件,那么法院便可予以受理。
在法院立案之后,通常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债务人出庭应诉。
当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出庭应诉时,法院即可针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缺席判决。
再者,若债务人失联时间超过两年,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
若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最后,债权人也可向债务的共同偿还或连带偿还责任人寻求帮助,以追回所欠款项。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