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刑事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并举行公开审理时,实际上是表明在上诉案件的初次庭审过后,承办案件的法官认为首次庭审并未充分揭示案件的所有情况、或者是他认为有必要对某些涉及到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证明力的事项展开更为细致入微的审查与研究、抑或是出现了新的证据需求双方当事人参与质证等等一系列复杂状况。
为了能够更为深入、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最终判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因此必须启动二审程序并进行公开审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