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损失现象,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由发包方导致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突然停工或缓建,则作为发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填补或减轻由此产生的损失,并赔偿承包商因此导致的诸如停工、窝工、运输倒流、机械设备调离、原材料及构件挤压等损失以及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