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具备法律约束力。
若商品房预售合同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且其生效并不依赖于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那么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需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前提条件,则在未完成相应手续的情况下,该合同原则上视为无效,但如有证据表明一方已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则该合同仍可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