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从事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等活动时,我们可以合法合规地运用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肖像以及个人信息等资源;
然而,如若以不当方式侵犯了自然人或法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权,则需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当下日益普及的网络世界而言,每一位网络使用者以及网络服务供应商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侵权责任追究。
此外,如果有其他关于网络安全和规范使用方面的明确立法,我们也应遵循法律要求进行执行。
对于那些选择利用网络服务进行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受害方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出通知,请求他们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在收到此类通知之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当迅速将其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依据这些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服务类型,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他们就需要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与该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如果由于受害方误报导致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商遭受损失,他们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
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